時間: 2018-11-21 瀏覽量:2243
第一條不準個人擅自決定企業大額度資金運作、生產經營和企業改革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重大決策必須經集體討論,不準少數人專斷,要做到決策有程序、議事有規則、辦事有章程。要強化民主決策,建立健全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審計和責任追究制,自覺接受單位黨組織和職代會的監督。
第二條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不準企業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從事可能侵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不準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的直系親屬參與該領導干部所轄范圍內的大宗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活動。
第四條不準弄虛作假,謊報成績;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做假帳或設立法定帳冊以外的任何帳冊;不準私設小金庫、帳外帳,所有收入必須納入財務計劃管理。
第五條不準收受任何形式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收受的禮品、紀念品要按規定管理,所得錢款一律入帳管理?;鶎訂挝徊坏媒韫澣罩畽C給公司領導和機關干部送福利物品和巧立名目的禮金,機關干部不得向基層單位索要不該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六條不準利用公款支付娛樂性費用,必須嚴格履行公務招待的有關程序和規定,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標準,杜絕公務招待中的浪費現象,招待費用必須向職代會報告。單位與單位、單位與部門之間不準以任何借口相互宴請,領導干部不準高接風送行宴請,不準參與同學會、戰友會等聚會活動。公司機關干部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在地區的宴請,到林場檢查工作也一律按標準在職工食堂就餐。違者一經查實,在全公司通報批評,并取消單位(部門)及單位主要領導當年評先選優的資格。
第七條不準借子女升學入伍、生日、搬遷等機會大操大辦、借機斂財。領導干部不準邀請除親屬以外的任何人員給自己或自己的親屬過生日;子女升學、應征入伍,只限于宴請老師和親屬,設宴不得超過兩桌;住宅搬遷,只允許招待幫工人員及親屬,但不得超過三桌。違者一經查實,將給予黨政紀處分。領導干部個人的重大事項必須向公司紀檢委報告。
第八條不準利用公車游山玩水、接送親屬、上墳祭掃等,要嚴格控制好車輛的使用,特殊使用公車的,經批準后要按標準繳納臺班費,嚴禁在工作場所進行賭博等不健康的娛樂活動。違者一經查實,全公司通報批評,并取消領導干部個人當年評先選優資格。
第九條不準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腦和支付上網費用,不經公司批準,不得用公款核銷電話費。產品銷售和駐外單位,真正需要的,必須報請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核銷,并且必須要核定指標、包干使用、超支自負。不準搞辦公室豪華裝修和購置高檔辦公用品。以上規定,望各單位黨組織和公司各級領導干部認真遵照執行,如有違者,一經查實,將視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單位在全公司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先選優資格。